
訴訟程序常見問題問答集
序號 |
問題 |
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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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到訴願決定書之後,2個月內要起訴,要如何計算屆止日? |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121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2. |
我要提起訴訟,是否一定要親自去法院櫃台提出? |
起訴,可親自到本院櫃台提出,也可郵寄到本院(地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也可以電子郵件傳送到本院訴訟文書專用信箱:tpbadmdoc@judicial.gov.tw ,或傳真至本院專用傳真:(02)2833-3102。本院收狀查詢電話:(02)2833-3822分機132。詳情可參閱本院網站「線上服務」中「行政訴訟文書傳送」之說明。 |
3. |
提起行政訴訟,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等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無強制律師代理,故可以不委任律師。 |
4. |
對於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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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第241之1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有以下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5. |
對於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
行政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並無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採行強制律師代理,故提起抗告,得不委任律師。 |
6. |
當事人起訴後,來電話詢問案號、股別、書記官電話分機。 |
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十、:「(第2款) 訴訟輔導科於必要時,得查驗詢問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電話中詢問民眾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起訴時間與所列被告,核對無誤,即可回答所詢問之案號、股別與書記官電話分機。 |
7. |
起訴之裁判費為何? |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
8. |
提起訴訟,要繳交的訴訟費用多少錢? |
請參見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71-279528-d332e-1.html)。 |
9. |
何種情形得提起再審? |
再審事由,請參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
10. |
再審期間是如何計算? |
再審期間,請參行政訴訟法第276條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11. |
收受判決書後,如何計算上訴期間? |
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12. |
無力繳交裁判費怎麼辦? |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若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等到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訴訟後,由法院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通常為敗訴之當事人)徵收。 請參考: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2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103條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1項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
13. |
如何聲請閱卷? |
當事人得電話連絡書記官聲請閱卷,或填具閱卷聲請書,親自到本院櫃台提出,也可郵寄到本院(地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也可以電子郵件傳送到本院訴訟文書專用信箱:tpbadmdoc@judicial.gov.tw ,或傳真至本院專用傳真:(02)2833-3102,本院收狀查詢電話:(02)2833-3822分機132。 |
14. |
對簡易事件提起上訴,為何法院不開庭? |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53條第1項規定,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聲請行言詞辯論外,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
15. |
對交通事件提起上訴,為何法院不開庭? |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及第253條第1項規定,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聲請行言詞辯論外,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
16. |
行政訴訟的起訴狀範例為何?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xCat2-11.html),選擇適當的範例來填寫即可。 |
17. |
原告本人年紀很大,而且身體不好,其子女並不符合訴訟代理人之資格,請問可以聲請擔任輔佐人嗎? |
依行政訴訟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2人。」故得聲請擔任輔佐人到場,但原告本人仍應親自到場。 |
18. |
收到行政機關的處分,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處分之執行嗎? |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處分之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
19. |
我向法院提起訴訟爭訟中,為何機關還是不停止執行呢? |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