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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管轄
壹、土地管轄
本院轄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面積約一萬二千平方公里;管轄之下級審法院有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基隆、宜蘭、花蓮、福建金門和福建連江等10所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
貳、事務管轄
在三級二審行政訴訟制度下,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如下: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即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提起訴訟之事件,或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之第一審。
二、交通裁決事件(即不服裁決所或監理所作成之裁決而提起訴訟之事件)之第一審。
三、與前述兩種事件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四、收容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五、強制執行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即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依法提起訴訟之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暨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判而提起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事件,為事實審兼法律審之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之第二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或抗告;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前開上訴或抗告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