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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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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3號原告許裕成等22人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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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原告許裕成等22人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加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110年度訴字第973號),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扼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二、爭訟概要:

由改制前臺北縣政府(下稱新北市政府)擔任開發單位之「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被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依該開發行為計畫內容,Y7站至Y17站為高架路段,Y1站至Y7站以東、Y17站以北至Y29站為地下路段。嗣因配合機場捷運建設計畫,新北市政府乃作成「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94年環差報告),將其中Y17站至Y19站間路段的開發行為,由地下形式變更為高架形式,並報送被告審核通過,之後開發行為名稱、開發單位分別變更為「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下稱系爭計畫)、「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即參加人)。原告認94年環差報告並未包括於Y19站至Y19A站間五工路設置出土段,直至108年綜合規劃書才明確表示將出土段改設於五工路段,此一開發行為對原告權益影響重大,於是在經由公民告知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命參加人於未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下稱環差分析)報告並經被告完成審查並通過前,不得實施北環段原Y19站至Y19A站間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

三、理由要旨:

(一)原告均具當事人適格:

系爭計畫為大眾運輸系統,計畫沿新北產業園區內五工路興建軌道路線,而所爭執之系爭出土段工程則選址於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段。原告或居住於當地,或在該區域工作多年,且五工路為新北產業園區與鄰近地區重要聯外道路,原告通行往來、採買、接送子女上學、放學等生活日常,均會行經五工路段,故其等與五工路段週遭環境實屬密切,則就系爭出土段之設置,其等確實會因該設置而產生之噪音、振動或交通路線之變更,致其生命、身體受到影響,堪認原告確屬環評法第23條第8項規定所稱之「受害人民」,且被告及參加人就此亦不爭執,是原告確具備本件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二)本件原告之請求,符合環評法第23條第8項、第9項規定之程序要件:

原告110年4月23日公民告知書係認被告疏於執行而告知應依法執行之具體內容為「命參加人於6個月內提出環差分析報告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送審」、「在審查通過前,命參加人不得實施北環段原Y19站至Y19A站之開發行為」。而原告於本件則係請求「被告應作成命參加人於未提出環差分析報告並經被告完成審查通過前,不得實施系爭計畫於北環段原Y19站至Y19A站間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可知其請求重點在於不得實施Y19站至19A站間之開發行為,至於前開公民告知書原請求被告命參加人6個月內提出環差分析報告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送審部分,僅係作為參加人能否繼續實施開發行為之條件而已。是原告本件請求範圍並未逾越公民告知書,洵屬合法。

(三)原告請求被告應作成命參加人於未提出環差分析報告並經被告完成審查通過前,不得實施原Y19站至Y19A站間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並無理由:

  1、違反環評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並不在同法第23條第1項各款所列違規行為態樣之一,自無從以開發單位有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情事,而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予以裁罰或為不利處分。因此,參加人是否違反環評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即非被告得依環評法第23條第第1項規定裁罰、命限期改善或依第2項規定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範疇,被告既無前開權限,縱然參加人確有違反環評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被告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

  2、依94年環差報告關於變更目的、變更內容等說明及變更後路線與開發期程示意圖,均可見五工路為Y19站及Y19A站之銜接路段,並未變更。而Y19站既由地下車站轉為高架車站,Y19A站維持地下車站,則原本該段間(指Y19站至Y19A站)屬地下形式,因Y19站改為高架車站後所產生之縱坡線型(經過Y19站後,軌道逐漸下行遁入地下),勢必產生出土路段。再參酌環評委員、專家學者等發言紀錄涉及Y19車站由地下變更為高架車站後所造成的影響,及94年環差報告為現況補充調查時所選擇之噪音振動監測位置即包含「五工路旁工業住宅」,暨「噪音振動」之噪音模擬範圍亦已及於原告所指之出土段位置,足認94年環差報告之環評範圍確實包括因Y19站變更為高架車站後,該車站與Y19A地下車站間之銜接路段(包括出土段)。

  3、綜上,94年環差報告之環評範圍既已包括系爭出土段,則參加人在系爭出土段實施開發行為,即未違反環評法第17條之規定。從而,被告自無環評法第23條第8項、第9項所定怠於執行職務可言。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林麗真、法官林秀圓

(本件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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