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告辜寬敏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間公民投票法事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審理原告辜寬敏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間公民投票法事件(109年度訴字第1486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向被告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下稱系爭公投案)後,被告為審議原告之提案是否合於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之規定,於109年7月14日舉行聽證,聽證會後並於同年8月7日進行第548次委員會審議決議,本案應敘明理由函知提案領銜人(即原告)為補正,應補正之事項略以:應作本案與總統就職演說已宣示之修憲推動政策是否一致,而符合創制要件之釐清補正;本案所涉總統權責,是否仍得為公投之標的,應作釐清之補正;本案主文中「推動」及「符合臺灣現狀」之用語未臻明確,且理由書中亦未見說明。並以被告109年8月13日函請原告於文到後30日內補正。原告於109年9月4日函為補正,被告針對其補正之事項,於109年10月16日舉行第551次會議,認原告經補正後仍不符合公投法第10條第3項第5款、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下稱用詞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條第3款及第5條第2款等規定,決議駁回,被告並於109年10月23日以中選法字第1093550506號函駁回原告之系爭公投案(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理由要旨:

(一)公民投票乃是人民依立法院制定之法律,行使憲法明定之創制、複決基本權利,以對國家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有拘束力意見之制度。人民行使公投權自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

1、憲法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制定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與憲法自屬無違(參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理由書)。

2、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之程序,憲法修正案(解釋上係包括修改部分或全部憲法條文)之提案創制係專屬於立法院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之權限,並無投票創制之權限。

(二)系爭公投案並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重大政策創制」要件:

1、按公投法係立基於憲法架構之下進行,不能牴觸憲法,則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指之重大政策,自亦不得違反憲法或跳脫憲法規範。有關重大政策公投案經公投通過之目的,係為了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積極從事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倘若該「重大政策」所欲拘束的對象及所欲要求達成之政策內容,並非屬總統或機關之權責範圍內,即使經由公投通過該政策,亦難謂有何拘束力(指權責機關於2年內不得變更該經公投通過創制之重大政策案內容之施政),此即不符合公投法為確保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的立法目的,並無作為公投提案之實益。

2、原告提起系爭公投案主要訴求及目的,乃欲藉由公民投票直接形成國家意志,以決定有關重新制定憲法一事,而繞過現行修憲程序,與我國憲政體制下採代議民主的原則相牴觸。況原告一面主張憲法未禁止制憲行為,人民可透過體制內規範行使制憲力,另一面又稱系爭公投案並非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修憲,藉由制憲與修憲之模糊界限,意圖以「制憲」一詞達成跳脫出憲法增修條文使用「修憲」之文字拘束,透過體制內之公投制度來達成體制外「重行制定憲法」目的,於法無據。

(三)系爭公投案違反用詞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條第3款、第5條第2款規定:

1、公投案主文其含義在語法結構上應無另作其他解釋之可能,且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主文之表述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主文必須可被民眾理解,且最好不要有別的解釋可能,所謂「符合臺灣現狀」在不同的立場對於「現狀」的想像是不一樣的,而有另作其他解釋之可能,對於在現行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架構下所適用之「臺灣現狀」,究應如何與公投案所稱「臺灣現狀」加以區辨,實有模稜兩可之空間,並非無疑義。另所謂「推動」之用詞文義寬泛,為一般通常智識能力者所無從得知其重大政策之具體內容。

2、是以,原處分以系爭公投案顯有違反用詞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條第3款、第5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核無違誤。

(四)系爭公投案因與憲法所授權制定之公投法規定不合,且為無法拘束總統之諮詢性公投,非屬合於公投法第2項第3款之適格公投。又系爭公投案主文有文義未明,及有另作其他解釋之可能,違反用詞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條第3款、第5條第2款規定,原處分否准原告所請,並無違誤。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魏式瑜、法官林淑婷

(本判決得上訴)

檔案下載

  • 1100826新聞稿(23-109訴1486-辜寬敏制憲公投案)odt
  • 1100826新聞稿(23-109訴1486-辜寬敏制憲公投案)pdf
  • 發布日期:110-08-26
  • 更新日期:110-08-2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