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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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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告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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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原告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事件(108年度訴字第1848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以訴外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公司)為被處分人,作成黨產處字第108003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主文為:「1、被處分人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2、被處分人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其中如附表1所列資產,於扣除該資產之負債後,其價值超過新臺幣2億524萬3,934元之部分,非屬不當取得之財產。3、附表2所列土地及地上建物為被處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4、附表3所列土地為被處分人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自第二項非屬不當取得財產及第三項不當取得財產以外之被處分人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新臺幣77億3,138萬9,185元。」。原告不服原處分,主張其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理由要旨:

原告對原處分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不具備當事人適格:

(一)依黨產條例第1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的規定,可知其立法目的是在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且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原所存有的權利,並非賦予第三人有監督被告的公法上權利。

(二)原告並不是受處分人,因此,原告必須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才能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但原告只是中廣公司的股東好聽等4家公司的債權人,所以,被告作成原處分,並沒有對於原告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且綜合黨產條例規定意旨,原告並不因原處分而有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原告對於原處分既然不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無實施訴訟權能,其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

(三)原告所主張原告於黨產條例制定以前即已取得對於好聽等4公司之47億元股款債權等,只是原告對於好聽等4公司於經濟上的利益,而不是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至於原告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嚴重貶損好聽等4家公司所持有之中廣公司股份價值,好聽等4家公司將無力清償對原告之47億元股款債務云云,則屬於法律以外之文化上、經濟上或感情上之利益,僅是反射利益,並不是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所以原告不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四)原告之主張既僅為經濟上之利益而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無實施訴訟權能,所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其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淑婷、法官郭銘禮

(本判決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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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8-31
  • 更新日期:110-08-3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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