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82號聲請人林碩彥等8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聲請人林碩彥等8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參加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環境影響評估法停止執行事件(110年度停字第82號),經審理結果裁定准許聲請人之停止執行,簡要說明如下:
一、裁定主文要旨:
相對人以民國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公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終結前,停止執行。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擬定擴展計畫而提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系爭環說書)供審查,經相對人109年7月20日109年第10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系爭審查會)決議審查通過(8票同意通過,4票補正再審)。相對人再以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函公告系爭環說書之審查結論(下稱原處分)。聲請人為本件開發行為當地居民,因參加人訂於110年8月5日舉行動工前之公開說明會,聲請人為免施工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以維護身體健康權益。
三、理由要旨:
(一)聲請人均居住於受本件開發行為影響5公里範圍內之地區,為當事人適格。
(二)原處分合法性在程序上有下列顯有疑義之處:
系爭審查會未再就系爭環說書包括評估排水、水污染、空氣污染在內等各項資訊、數據之正確性、可信度、完整性予以驗證,系爭環說書亦有未予回應之情形,系爭審查會僅以事後書面審查確認而不再舉行會議進行討論,使「意見交流、集思廣義、交互辯證」之合議制精神蕩然無存,有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之規範目的。縱使參加人已依系爭審查會委員意見提出部分的補充、說明,卷內亦未見委員閱覽後已同意之證據,且由於未再次經實質合議審查,系爭審查會予以通過系爭環說書與審查結論,即有瑕疵。
(三)原處分在實體上有下列顯有疑義之處,可見系爭審查會之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所通過系爭環說書之決議,即有瑕疵;而該瑕疵足認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
1、關於地形地貌之重大變更,原處分未依環評作業準則第32條及同準則附表十「環境影響預測及評估方式」環境因子「排水」欄之規定評估。
2、參加人廢污水零排放承諾根本沒有達成之可能,原處分卻以此承諾逕通過環評,而完全未依環評作業準則第17條第2項、第3項規定進行污水受水體影響評估。
3、參加人稱115年12月31日前完成T6製程全面使用天然氣,以及分別於115年、120年將T3製程及T2製程更新為天然氣窯爐之承諾,根本無實現之可能,導致懸浮微粒、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無法降低。
(四)因此,若仍聽令原處分之執行,實與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大相違背。在此情形,原處分並無立即執行之公益,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
(本裁定得抗告)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