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2號MISRIYANI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62蕭純純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MISRIYANI之中華民國111年3
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2號就業服務法事件裁定
正本1件,現由本院信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412號就業服務法事件,因原告
MISRIYANI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
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信股書記官保管,原告MISRIYANI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110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MISRIYANI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葉宥亨
呂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麗華
法官 林學晴
法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 發布日期:111-04-07
- 更新日期:111-04-0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