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6號胡海波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55鄭聚恩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予聲請人胡海波之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
110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保全證據事 件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因聲請人
胡海波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仁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胡海波 大陸地區人民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因瀆職等事件,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證據保全,經該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
裁定移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80號),關於聲請證據保全部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 發布日期:111-06-08
- 更新日期:111-06-08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