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號吳欣倪之期日通知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68劉道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欣倪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4號償還公費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94號償還公費事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因被告吳欣倪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欣倪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被告吳欣倪
案號:111年度訴字第94號
案由:償還公費
當事人姓名:原告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
被告黃奕凡等
應到時間: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00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樓第6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