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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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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4號陳文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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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71李虹儒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陳文雄本院111年度訴字第000554號地價稅事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被告歷次書狀繕本、本件歷次庭訊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3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陳文雄

案號:111年度訴字第000554號

案由:地價稅

當事人姓名:原告陳文雄

應到時間: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55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四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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