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予參加人王淑芬之本院110年度再字第 51號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聲明承受訴訟狀影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參加人王淑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