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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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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51號王淑芬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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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予參加人王淑芬之本院110年度再字第 51號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聲明承受訴訟狀影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參加人王淑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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