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張定藩(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開庭通知、聲明承受訴訟狀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81王月伶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張定藩(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違章建築事件之112年4月7日裁定正本、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影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定藩(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
原 告 張泉鳳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
原告楊蘭芳繼承人
張泉鳳
張台鳳
張定藩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代 表 人 陳敬勳
訴訟代理人 曾三展
吳宏仁
魏佳瑄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泉鳳、張台鳳、張定藩等三人為原告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張定藩(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
案由:違章建築
當事人姓名:原告張泉鳳(兼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張台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張定藩(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應到時間:112年6月28日上午10時0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一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