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5號畢海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影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42徐偉倫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畢海本院 111年度訴字第000845號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之112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筆錄影本、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及
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影本各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845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事件,因原告畢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
無法送達,應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筆錄影本、期日通知書及承受訴訟狀,現由本
院恭股書記官保管,原告畢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畢海
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45號
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當事人姓名:原告畢海
被告內政部
應到時間:112年7月19日上午9時40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樓第3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
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
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
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
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
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