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地停字第000019號許源楷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13洪啟瑞
主 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許源楷本院113年度地停字第19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3年度地停字第19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因聲請人許源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丑股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許源楷
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 發布日期:113-08-20
- 更新日期:113-08-2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