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9號阮氏思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36 林玉卿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阮氏思之中華民國110年1月28
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9號有關領事事務事件裁定正
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679號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因
原告阮氏思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
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癸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阮氏思
邱國珍
上列原告因有關領事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 發布日期:110-11-17
- 更新日期:110-11-1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