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3號金浩然之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72林淑盈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金浩然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
1453號判決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1453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因原告金浩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讓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淑盈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金浩然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訴訟代理人 何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901907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
所 需 要 件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利代理人者。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 形之一,經最高行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訟代理人
|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 發布日期:111-03-28
- 更新日期:111-03-28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