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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徵收裁判費項目 |
事件種類及裁判費金額(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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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訴訟程序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簡易訴訟程序 |
羈押法、監獄行刑法 |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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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事件 |
4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300元 |
上訴事件 |
6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1500元 |
750元 |
抗告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聲請參加訴訟 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聲請停止執行 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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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聲請重新審理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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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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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聲請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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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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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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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
1000元 |
300元 |
再審之訴 (高等行政法院) |
4000元(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 |
4000元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第一審判決) |
3000元(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 |
1500元(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 |
750元(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 |
再審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 |
6000元 |
6000元 |
3000元(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 |
1500元 |
750元(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 |
聲請再審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行政訴訟撤回或和解聲請退還裁判費須知
- 原告撤回起訴、上訴人撤回上訴、抗告人撤回抗告或當事人和解成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2項規定,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聲請人(即繳款人)聲請退還前項費用,應於三個月內具狀向本院聲請,並於書狀內載明聲請人在本國金融機構之帳戶,檢附存摺封面(附帳號)影本,以供將應退款扣除匯費匯入帳戶。如未提供帳戶資料,本院將另函通知備齊相關證件及原繳款收據正本到院領取國庫支票。
- 聲請人(即繳款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狀並簽名或蓋章,指定其中一人為電匯退款(併附被指定人存摺封面影本)或國庫支票之受款人。
- 如尚有疑問,請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承辦書記官洽詢(地址電話(另開新視窗))。
聲請退還裁判費狀(檔案下載) (docx檔、odt檔、pdf檔)
聲請退還訴訟費用狀(檔案下載) (docx檔、odt檔、pdf檔)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6-23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