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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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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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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庭別

承辦

股別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承辦法官姓名

合議庭配置

代理次序

第一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蕭忠仁

荒、乙、儉

乙→儉→孝→宙

第一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林秀圓

荒、乙、儉

儉→孝→宙→戊

第一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環境保護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林麗真

荒、儉、乙

孝→宙→乙→黃

第一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羅月君

荒、孝、宙

宙→乙→儉→忠

第一庭

勞工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黃翊哲

荒、宙、孝

乙→儉→孝→恭

第二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楊得君

備註六

戊→黃→忠→恭

第二庭

勞工事件

李明益

地、戊、忠

黃→忠→恭→愛

第二庭

勞工事件

彭康凡

地、黃、恭

忠→恭→戊→禮

第二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高維駿

地、忠、戊

恭→戊→黃→甲

第二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周泰德

地、恭、黃

戊→黃→忠→和

第三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高愈杰

廉、禮、甲

愛→禮→甲

第三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李君豪

廉、愛、甲

甲→禮→天

第三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原住民族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楊坤樵

廉、禮、愛

愛→甲→仁

第三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孫萍萍

廉、甲、禮

禮→愛→月

第四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蘇嫊娟

備註七

和→天→仁

第四庭

勞工事件

魏式瑜

溫、和、天

天→仁→盈

第四庭

勞工事件

陳雪玉

溫、天、仁

仁→和→良

第四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劉正偉

溫、仁、和

和→天→讓

第五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陳心弘

宇、月、盈

月→盈→良

第五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畢乃俊

宇、月、盈

盈→良→信

第五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林妙黛

宇、盈、良

良→月→洪

第五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鄭凱文

宇、良、月

月→盈→丙

第六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許麗華

日、信、洪

讓→信→洪

第六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都市計畫事件

郭銘禮

日、讓、信

信→洪→平

第六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郭淑珍

日、信、洪

洪→讓→丁

第六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林學晴

日、洪、讓

讓→信→乙

第七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鍾啟煌

義、丙、平

丙→平→丁

第七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林淑婷

義、丙、平

平→丁→儉

第七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林家賢

義、平、丁

丁→丙→孝

第七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原住民族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吳坤芳

義、丁、丙

丙→平→宙

第八庭

一、擔任第八庭都市計畫事件審判長。

二、辦理審查庭補正及其裁駁事務。

侯東昇

癸、日、義

日→義

第八庭

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許麗華

癸、日、義

義→禮→良

第八庭

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鍾啟煌

癸、義、日

日→良→禮

第八庭

一、辦理都市計畫事件。

二、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楊坤樵

癸、禮、良

良→月

第八庭

一、辦理都市計畫事件。

二、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鄭凱文

癸、良、禮

禮→愛

附註:稅務事件之代理次序如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稅務事件部分

庭別

承辦

股別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承辦法官姓名

合議庭配置

代理次序

第一庭

稅務事件

蕭忠仁

荒、乙、儉

乙→儉→孝

第一庭

僅辦理110年8月30日前已分案而尚未結案之稅務事件

楊得君

備註八

乙→儉→孝

第一庭

稅務事件

林秀圓

荒、乙、儉

儉→孝→愛

第一庭

稅務事件

林麗真

荒、儉、乙

孝→乙→禮

第一庭

稅務事件

羅月君

備註八

乙→儉→甲

第三庭

稅務事件

高愈杰

廉、禮、甲

愛→禮→甲

第三庭

稅務事件

李君豪

廉、愛、甲

甲→禮→月

第三庭

稅務事件

楊坤樵

廉、禮、愛

愛→甲→盈

第三庭

稅務事件

孫萍萍

廉、甲、禮

禮→愛→良

第五庭

稅務事件

陳心弘

宇、月、盈

月→盈→良

第五庭

僅辦理109年8月26日前已分案而尚未結案之稅務事件

許麗華

宇、日、月

月→盈→良

第五庭

稅務事件

畢乃俊

宇、月、盈

盈→良→乙

第五庭

稅務事件

林妙黛

宇、盈、良

良→月→儉

第五庭

稅務事件

鄭凱文

宇、良、月

月→盈→孝

備註:

一、本分配表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本院辦理專股事件之法官,仍同時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三、本院法官選辦專股事件,優先適用本院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之規定。

四、庭長(審判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任審判長,並代為本庭審判事務(不包括分案事務、審查事務及行政事務)。如由原受命(陪席)法官充任審判長時,並以同庭其餘法官(同庭審判長以外之法官為4人者,以資深者優先)為陪席法官。如同庭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時,由充任審判長者之庭外代理人支援陪席;如該法官較充任審判長者為資深,遞由充任審判長者次一次序之代理人支援之。但應支援者均較充任審判長者資深時,則以組成合議庭成員資深者擔任審判長。

五、各法官之庭外代理人因故無法代理時,遞由該庭外代理人之代理人依次代理之。

六、就案號為單號者與戊、忠股法官組成合議庭、就案號為雙號者與黃、恭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七、於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與天、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與和、天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度法官整體遷調前一日止與和、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八、於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於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於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由乙股法官擔任陪席;於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於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於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度法官整體遷調前一日止,由儉股法官擔任陪席。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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