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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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別 |
承辦 股別 |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
承辦法官姓名 |
合議庭配置 |
代理次序 |
第一庭 |
荒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蕭忠仁 |
荒、乙、儉 |
乙→儉→孝→宙 |
第一庭 |
乙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林秀圓 |
荒、乙、儉 |
儉→孝→宙→戊 |
第一庭 |
儉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環境保護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林麗真 |
荒、儉、乙 |
孝→宙→乙→黃 |
第一庭 |
孝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羅月君 |
荒、孝、宙 |
宙→乙→儉→忠 |
第一庭 |
宙 |
勞工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
黃翊哲 |
荒、宙、孝 |
乙→儉→孝→恭 |
第二庭 |
地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楊得君 |
備註六 |
戊→黃→忠→恭 |
第二庭 |
戊 |
勞工事件 |
李明益 |
地、戊、忠 |
黃→忠→恭→愛 |
第二庭 |
黃 |
勞工事件 |
彭康凡 |
地、黃、恭 |
忠→恭→戊→禮 |
第二庭 |
忠 |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高維駿 |
地、忠、戊 |
恭→戊→黃→甲 |
第二庭 |
恭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
周泰德 |
地、恭、黃 |
戊→黃→忠→和 |
第三庭 |
廉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高愈杰 |
廉、禮、甲 |
愛→禮→甲 |
第三庭 |
愛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李君豪 |
廉、愛、甲 |
甲→禮→天 |
第三庭 |
禮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原住民族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楊坤樵 |
廉、禮、愛 |
愛→甲→仁 |
第三庭 |
甲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孫萍萍 |
廉、甲、禮 |
禮→愛→月 |
第四庭 |
溫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蘇嫊娟 |
備註七 |
和→天→仁 |
第四庭 |
和 |
勞工事件 |
魏式瑜 |
溫、和、天 |
天→仁→盈 |
第四庭 |
天 |
勞工事件 |
陳雪玉 |
溫、天、仁 |
仁→和→良 |
第四庭 |
仁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
劉正偉 |
溫、仁、和 |
和→天→讓 |
第五庭 |
宇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陳心弘 |
宇、月、盈 |
月→盈→良 |
第五庭 |
月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畢乃俊 |
宇、月、盈 |
盈→良→信 |
第五庭 |
盈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林妙黛 |
宇、盈、良 |
良→月→洪 |
第五庭 |
良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鄭凱文 |
宇、良、月 |
月→盈→丙 |
第六庭 |
日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許麗華 |
日、信、洪 |
讓→信→洪 |
第六庭 |
讓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都市計畫事件 |
郭銘禮 |
日、讓、信 |
信→洪→平 |
第六庭 |
信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郭淑珍 |
日、信、洪 |
洪→讓→丁 |
第六庭 |
洪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林學晴 |
日、洪、讓 |
讓→信→乙 |
第七庭 |
義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鍾啟煌 |
義、丙、平 |
丙→平→丁 |
第七庭 |
丙 |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林淑婷 |
義、丙、平 |
平→丁→儉 |
第七庭 |
平 |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林家賢 |
義、平、丁 |
丁→丙→孝 |
第七庭 |
丁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原住民族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吳坤芳 |
義、丁、丙 |
丙→平→宙 |
第八庭 |
癸 |
一、擔任第八庭都市計畫事件審判長。 二、辦理審查庭補正及其裁駁事務。 |
侯東昇 |
癸、日、義 |
日→義 |
第八庭 |
日 |
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
許麗華 |
癸、日、義 |
義→禮→良 |
第八庭 |
義 |
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
鍾啟煌 |
癸、義、日 |
日→良→禮 |
第八庭 |
禮 |
一、辦理都市計畫事件。 二、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
楊坤樵 |
癸、禮、良 |
良→月 |
第八庭 |
良 |
一、辦理都市計畫事件。 二、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
鄭凱文 |
癸、良、禮 |
禮→愛 |
附註:稅務事件之代理次序如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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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稅務事件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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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別 |
承辦 股別 |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
承辦法官姓名 |
合議庭配置 |
代理次序 |
第一庭 |
荒 |
稅務事件 |
蕭忠仁 |
荒、乙、儉 |
乙→儉→孝 |
第一庭 |
地 |
僅辦理110年8月30日前已分案而尚未結案之稅務事件 |
楊得君 |
備註八 |
乙→儉→孝 |
第一庭 |
乙 |
稅務事件 |
林秀圓 |
荒、乙、儉 |
儉→孝→愛 |
第一庭 |
儉 |
稅務事件 |
林麗真 |
荒、儉、乙 |
孝→乙→禮 |
第一庭 |
孝 |
稅務事件 |
羅月君 |
備註八 |
乙→儉→甲 |
第三庭 |
廉 |
稅務事件 |
高愈杰 |
廉、禮、甲 |
愛→禮→甲 |
第三庭 |
愛 |
稅務事件 |
李君豪 |
廉、愛、甲 |
甲→禮→月 |
第三庭 |
禮 |
稅務事件 |
楊坤樵 |
廉、禮、愛 |
愛→甲→盈 |
第三庭 |
甲 |
稅務事件 |
孫萍萍 |
廉、甲、禮 |
禮→愛→良 |
第五庭 |
宇 |
稅務事件 |
陳心弘 |
宇、月、盈 |
月→盈→良 |
第五庭 |
日 |
僅辦理109年8月26日前已分案而尚未結案之稅務事件 |
許麗華 |
宇、日、月 |
月→盈→良 |
第五庭 |
月 |
稅務事件 |
畢乃俊 |
宇、月、盈 |
盈→良→乙 |
第五庭 |
盈 |
稅務事件 |
林妙黛 |
宇、盈、良 |
良→月→儉 |
第五庭 |
良 |
稅務事件 |
鄭凱文 |
宇、良、月 |
月→盈→孝 |
備註: 一、本分配表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本院辦理專股事件之法官,仍同時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三、本院法官選辦專股事件,優先適用本院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之規定。 四、庭長(審判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任審判長,並代為本庭審判事務(不包括分案事務、審查事務及行政事務)。如由原受命(陪席)法官充任審判長時,並以同庭其餘法官(同庭審判長以外之法官為4人者,以資深者優先)為陪席法官。如同庭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時,由充任審判長者之庭外代理人支援陪席;如該法官較充任審判長者為資深,遞由充任審判長者次一次序之代理人支援之。但應支援者均較充任審判長者資深時,則以組成合議庭成員資深者擔任審判長。 五、各法官之庭外代理人因故無法代理時,遞由該庭外代理人之代理人依次代理之。 六、就案號為單號者與戊、忠股法官組成合議庭、就案號為雙號者與黃、恭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七、於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與天、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與和、天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度法官整體遷調前一日止與和、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八、於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於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於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由乙股法官擔任陪席;於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於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於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度法官整體遷調前一日止,由儉股法官擔任陪席。 |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