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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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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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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一、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參加人。

二、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一)填具聲請書狀親臨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向收狀櫃台提出。

(二)郵寄聲請書狀。

二、傳真聲請書狀:本院傳真專線 (02)2833-3102

三、電子信箱傳送聲請書狀:本院電子信箱 tpbadmdoc@judicial.gov.tw

四、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聲請。

五、律師得使用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網址聲請,於線上繳費後,得由法院郵寄至指定地址。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網址https://portal.ezlawyer.com.tw/Login.do

《聲請交付筆錄光碟》

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相關費用》

一、文書黑白影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下同)2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3元。

二、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1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三、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50元。因攝影、電子掃描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注意事項》

一、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已經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請持收據或回條直接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覆提出聲請書狀。

三、除經審判長同意外,不得聲請於案件開庭期日閱卷。

四、聲請當日閱卷或自行預定閱卷時間者,請先以電話與承辦書記官確認,以免有未能於當日或預定時間交閱之原因時,致到院無法閱卷。

五、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

六、聲請人因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含借調卷證)所得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予以使用,如有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參考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檔案下載

  • 閱卷聲請書doc
  • 閱卷聲請書odt
  • 閱卷聲請書pdf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11-0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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