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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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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告潘鈺軒等7人與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等間戶政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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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原告潘鈺軒等7人與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等間戶政事件(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經審理結果判決部分原告勝訴,部分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裁判要旨:

(一)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應依附表編號1至4所示原告之申請,分別作成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應依附表編號5所示原告之申請,作成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行政處分。

(四)被告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應依附表編號6所示原告之申請,作成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行政處分。

(五)原告「李我要單列族名我的布農族名字是 Savungaz Valincinan」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原告7人各以附表所示申請書,向被告申請將戶籍姓名回復以原住民傳統姓名單列羅馬拼音登記,被告審認其僅單列羅馬拼音,未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與姓名條例第2、4條等規定及內政部107年8月29日等函釋不符,各以附表所示之原處分駁回其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被告應依原告申請,分別作成准予其姓名變更登記為傳統姓名單列羅馬拼音。

三、理由要旨:

(一)從憲法增修條文86年間增訂第10條第9、10項規定(之後移列第11、12項),確認國家與原住民族之夥伴關係,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促進及保障與原住民族相關之發展與扶助。立法者受此委託,先後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與原住民基本權利息息相關的法律,大法官也陸續作成司法院釋字第803號等解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等判決的演變軌跡觀之,足見臺灣原住民權利保障已成重要的憲法課題,且就原住民個人權利的特別保障,呈現範圍擴大及程度深化的趨勢,而名字為他人對自己的呼號,有表彰、辨識自己與他人為不同主體及表明自己所屬血緣宗族等功能,在國家內處於政經地位弱勢的少數民族,透過名字達到族群認同,更顯其必要性。

(二)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及語言文化與其他民族不同,個人命名方式與漢人之姓名取用也大不相同,而姓名條例第2條所定「辦理戶籍登記,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未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修法,如果原住民回復傳統名字應取用中文姓名,實已侵害原住民的傳統名字命名自決權、於任何場合選擇使用國家語言表意權、依其傳統文化而選擇生活方式及表達自我的權利,戕害原住民之人性尊嚴、血緣文化認同、個人文化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之完整,進而危害所屬原住民族之生存與發展,並違反國家語言不得受有歧視及使用限制之規定。面對此違反現行法秩序之立法疏漏,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應目的性擴張為「辦理戶籍登記……,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取用原住民族文字,漢人或中文姓名應取用中文,並應使用……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同條第2項所定「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則應目的性限縮為「漢人或中文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以為規範漏洞之補充,完成憲法誡命之旨。

(三)羅馬拼音既經主管機關公告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依法為原住民族文字,則附表編號1至6所示均已依漢人姓名登記之原告,分別請求單獨以羅馬拼音登記回復其傳統姓名,與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第2條第1項規定無違。所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原告,分別請求被告作成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應作成之行政處分,為有理由。

(四)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前段所定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係指原住民申請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命名(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1目、第15條第4款參照),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亦即得以原住民族文字取用傳統姓名;如以漢人姓名為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之後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而回復傳統姓名後,仍得再申請回復其原有漢人姓名,但姓名條例明定均以1次為限,而附表編號7之原告前已依漢人姓名登記,104年間回復登記傳統姓名,又於112年11月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但書規定,已不得再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又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固應為前述之目的性擴張,但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申請改名,如原以漢人或中文姓名登記者,自應取用中文改名,此與傳統姓名得取用原住民族文字不同,是其請求作成如附表編號7所示應作成之行政處分,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所以,附表編號7之原告既不合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被告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所為駁回決定,即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附表編號7之原告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季緯、法官劉正偉

(本判決得上訴)

附表:

編號

原  告

申請書日  期

原處分及其作成機關

應作成之行政處分

1

潘鈺軒 Resdres Saliljan

110年4月14日

中正戶所110年4月15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01號函

准予原告姓名變更登記為Resdres Saliljan

2

王小武

110年4月15日

中正戶所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29號函

准予原告姓名變更登記為Tanax Yago

3

高中祈

110年4月15日

中正戶所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54號函

准予原告姓名變更登記為Bisazu Takiludun Takisaiian

4

張儀婷 Yusiko Falahan

110年4月15日

中正戶所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30號函

准予原告姓名變更登記為Yusiko Falahan

5

高蕾雅 Yinguyu Yatauyungana

110年5月6日

淡水戶所110年5月7日新北淡戶字第1105863528號函

准予原告姓名變更登記為Yinguyu Yatauyungana

6

松軒 Tiang Isqaqavut

110年4月15日

壽豐戶所110年4月16日壽鄉戶字第1100000852號函

准予原告姓名變更登記為Tiang  Isqaqavut

7

李我要單列族名我的布農族名字是Savungaz Valincinan

110年4月15日

壽豐戶所110年4月16日壽鄉戶字第1100000851號函

(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姓名變更登記為Savungaz Valincinan遭駁回)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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