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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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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06號聲請人王家貞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就媒體相關報導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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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全字第106號聲請人王家貞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就媒體報導聲請人指稱遲至聲請人提出抗告兩周後,才接到本院回函表示收到抗告書一事,澄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不服系爭事件裁定,於112年12月26日提出抗告狀,於同年月27日提出補充抗告理由狀,並於同年月29日補送繳納抗告裁判費匯票到院,本院承辦書記官於113年1月3日整卷擬函送抗告,經本院以113年1月4日院東戊股112全106字第1130000093號函(下稱113年1月4日函)檢附全卷,於當日送交最高行政法院簽收,並副知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及相對人。

二、按法院收受當事人上訴或抗告狀,均以蓋用收件章於書狀影本或郵件回執,當場交當事人或郵務士以代收執,無需另函告知當事人已收受其書狀。本院113年1月4日函係檢附系爭事件全卷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並以平信寄送方式副知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及相對人,使其知悉案件已送最高行政法院,為避免社會誤解,特予澄清。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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