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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有關媒體報導本院對身心障礙當事人之訴訟輔導事宜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對身心障礙當事人之訴訟輔導事宜新聞稿:
媒體報導個案當事人係重度身心障礙者,詢問本院有關協助其到院開庭等訴訟輔導事宜,認本院未能提供其有關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之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有關重度身心障礙者因行政訴訟事件有開庭需要,依現行行政訴訟相關規定已可透過視訊設備而進行訴訟,其所在處即為審判法庭之延伸,尚無無法親自到庭之問題。至於重度身心障礙者希望親自到本院開庭,本院自應提供協助到庭之相關資訊予其參考,對於部門間資訊整合不足部分,例如此次應轉介法律扶助機構後續處理等,本院將檢討調整相關注意事項,並納入人員教育訓練課程。
二、本院關於法庭席位布置,包括當事人席及旁聽席,係依現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而為配置,尚能有效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司法保障。若對重度身心障礙者之使用仍有不足,本院將於檢討改進現有軟、硬體設施後,另向司法院提出改善法庭席位布置之建議。
三、有關當事人於法庭內訴訟行為之進行,則屬個案審判長訴訟指揮權之審判事項,尚非訴訟輔導行政事務範圍,附此敘明。
- 發布日期:110-10-20
- 更新日期:110-10-2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