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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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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94號Annalyn Parado Sidlaca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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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45賴敏慧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Annalyn Parado Sidlacan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4號就業服務法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原定113年5月2日上午9時50分庭期取消。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0、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Annalyn Parado Sidlacan

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案由:就業服務法

當事人姓名:原告Annalyn Parado Sidlacan

                    被告勞動部

應到時間: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25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三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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