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
|||||
|---|---|---|---|---|---|
|
庭別 |
承辦 股別 |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
承辦法官姓名 |
合議庭配置 |
代理次序 |
|
第一庭 |
地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楊得君 |
地、戊、荒 |
忠→戊→荒 |
|
第一庭 |
忠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
高維駿 |
地、忠、戊 |
戊→荒→禮 |
|
第一庭 |
戊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
楊蕙芬 |
地、戊、荒 |
荒→忠→平 |
|
第一庭 |
荒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原住民族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黃翊哲 |
地、荒、忠 |
忠→戊→儉 |
|
第二庭 |
溫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蘇嫊娟 |
備註六 |
和→仁→天 |
|
第二庭 |
和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
魏式瑜 |
溫、和、仁 |
仁→天→孝 |
|
第二庭 |
仁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
鄧德倩 |
溫、仁、天 |
天→和→良 |
|
第二庭 |
天 |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林季緯 |
溫、天、和 |
和→仁→愛 |
|
第三庭 |
宇 |
稅務事件 |
陳心弘 |
宇、月、盈 |
月→盈→黃 |
|
第三庭 |
月 |
稅務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
畢乃俊 |
宇、月、盈 |
盈→黃→甲 |
|
第三庭 |
盈 |
稅務事件 |
林妙黛 |
宇、盈、黃 |
黃→月→讓 |
|
第三庭 |
黃 |
稅務事件 |
彭康凡 |
宇、黃、月 |
月→盈→恭 |
|
第四庭 |
義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鍾啟煌 |
義、禮、平 |
禮→平→儉→孝 |
|
第四庭 |
禮 |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蔡如惠 |
義、禮、平 |
平→儉→孝→宙 |
|
第四庭 |
平 |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李毓華 |
義、平、禮 |
禮→孝→儉→忠 |
|
第四庭 |
儉 |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蔡鴻仁 |
義、儉、孝 |
孝→禮→平→戊 |
|
第四庭 |
孝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林常智 |
義、孝、儉 |
儉→平→禮→荒 |
|
第五庭 |
廉 |
稅務事件 |
洪慕芳 |
廉、讓、恭 |
甲→讓→恭 |
|
第五庭 |
甲 |
稅務事件 |
孫萍萍 |
廉、甲、讓 |
讓→恭→乙 |
|
第五庭 |
讓 |
稅務事件、都市計畫事件 |
郭銘禮 |
廉、讓、恭 |
恭→甲→丁 |
|
第五庭 |
恭 |
稅務事件 |
周泰德 |
廉、恭、甲 |
甲→讓→信 |
|
第六庭 |
洪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侯志融 |
洪、良、宙 |
良→愛→宙 |
|
第六庭 |
良 |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
陳雪玉 |
洪、良、愛 |
愛→宙→和 |
|
第六庭 |
愛 |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
傅伊君 |
洪、愛、宙 |
宙→良→仁 |
|
第六庭 |
宙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黃子溎 |
洪、宙、良 |
良→愛→天 |
|
第七庭 |
日 |
稅務事件 |
許麗華 |
日、丁、信 |
乙→丁→信 |
|
第七庭 |
乙 |
稅務事件 |
林家賢 |
日、乙、丁 |
丁→信→月 |
|
第七庭 |
丁 |
稅務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
吳坤芳 |
日、丁、信 |
信→乙→盈 |
|
第七庭 |
信 |
稅務事件 |
郭淑珍 |
日、信、乙 |
乙→丁→黃 |
|
第八庭 |
癸 |
一、擔任第八庭都市計畫事件審判長。 二、辦理審查庭補正事件。 |
侯東昇 |
癸、洪、日 |
洪→日 |
|
第八庭 |
洪 |
辦理審查庭補正事件之陪席法官。 |
侯志融 |
癸、洪、日 |
洪→日 |
|
第八庭 |
日 |
辦理審查庭補正事件之陪席法官。 |
許麗華 |
癸、日、洪 |
日→洪 |
|
第八庭 |
乙 |
都市計畫事件。 |
林家賢 |
癸、乙、信 |
信→丁 |
|
第八庭 |
信 |
都市計畫事件。 |
郭淑珍 |
癸、信、乙 |
乙→丁 |
|
備註: 一、本分配表自114年8月28日起實施。 二、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事件之法官,仍同時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三、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選辦專股事件,優先適用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之規定。 四、庭長(審判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任審判長,並代為本庭審判事務(不包括分案事務、審查事務及行政事務)。如由原受命(陪席)法官充任審判長時,並以同庭其餘法官(同庭審判長以外之法官為4人者,以資深者優先)為陪席法官。如同庭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時,由充任審判長者之庭外代理人支援陪席;如該法官較充任審判長者為資深,遞由充任審判長者次一次序之代理人支援之。但應支援者均較充任審判長者資深時,則以組成合議庭成員資深者擔任審判長。 五、各法官之庭外代理人因故無法代理時,遞由該庭外代理人之代理人依次代理之。 六、於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與和、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與和、天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度法官整體遷調前一日止與天、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七、第一庭審判長未結稅務事件,由其擔任審判長,並由該庭具有稅務證照之忠、戊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
|||||
|
|
|---|
- 發布日期:113-10-01
- 更新日期:114-08-2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