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字型大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庭別

承辦

股別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承辦法官姓名

合議庭配置

代理次序

第一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楊得君

地、戊、荒

忠→戊→荒

第一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高維駿

地、忠、戊

戊→荒→禮

第一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楊蕙芬

地、戊、荒

荒→忠→平

第一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原住民族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黃翊哲

地、荒、忠

忠→戊→儉

第二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蘇嫊娟

備註六

和→仁→天

第二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魏式瑜

溫、和、仁

仁→天→孝

第二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鄧德倩

溫、仁、天

天→和→良

第二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林季緯

溫、天、和

和→仁→愛

第三庭

稅務事件

陳心弘

宇、月、盈

月→盈→黃

第三庭

稅務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畢乃俊

宇、月、盈

盈→黃→甲

第三庭

稅務事件

林妙黛

宇、盈、黃

黃→月→讓

第三庭

稅務事件

彭康凡

宇、黃、月

月→盈→恭

第四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鍾啟煌

義、禮、平

禮→平→儉→孝

第四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蔡如惠

義、禮、平

平→儉→孝→宙

第四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李毓華

義、平、禮

禮→孝→儉→忠

第四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蔡鴻仁

義、儉、孝

孝→禮→平→戊

第四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林常智

義、孝、儉

儉→平→禮→荒

第五庭

稅務事件

洪慕芳

廉、讓、恭

甲→讓→恭

第五庭

稅務事件

孫萍萍

廉、甲、讓

讓→恭→乙

第五庭

稅務事件、都市計畫事件

郭銘禮

廉、讓、恭

恭→甲→丁

第五庭

稅務事件

周泰德

廉、恭、甲

甲→讓→信

第六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侯志融

洪、良、宙

良→愛→宙

第六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陳雪玉

洪、良、愛

愛→宙→和

第六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傅伊君

洪、愛、宙

宙→良→仁

第六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黃子溎

洪、宙、良

良→愛→天

第七庭

稅務事件

許麗華

日、丁、信

乙→丁→信

第七庭

稅務事件

林家賢

日、乙、丁

丁→信→月

第七庭

稅務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吳坤芳

日、丁、信

信→乙→盈

第七庭

稅務事件

郭淑珍

日、信、乙

乙→丁→黃

第八庭

一、擔任第八庭都市計畫事件審判長。

二、辦理審查庭補正事件。

侯東昇

癸、洪、日

洪→日

第八庭

辦理審查庭補正事件之陪席法官。

侯志融

癸、洪、日

洪→日

第八庭

辦理審查庭補正事件之陪席法官。

許麗華

癸、日、洪

日→洪

第八庭

都市計畫事件。

林家賢

癸、乙、信

信→丁

第八庭

都市計畫事件。

郭淑珍

癸、信、乙

乙→丁

備註:

一、本分配表自114年8月28日起實施。

二、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事件之法官,仍同時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三、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選辦專股事件,優先適用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之規定。

四、庭長(審判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任審判長,並代為本庭審判事務(不包括分案事務、審查事務及行政事務)。如由原受命(陪席)法官充任審判長時,並以同庭其餘法官(同庭審判長以外之法官為4人者,以資深者優先)為陪席法官。如同庭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時,由充任審判長者之庭外代理人支援陪席;如該法官較充任審判長者為資深,遞由充任審判長者次一次序之代理人支援之。但應支援者均較充任審判長者資深時,則以組成合議庭成員資深者擔任審判長。

五、各法官之庭外代理人因故無法代理時,遞由該庭外代理人之代理人依次代理之。

六、於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與和、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與和、天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度法官整體遷調前一日止與天、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七、第一庭審判長未結稅務事件,由其擔任審判長,並由該庭具有稅務證照之忠、戊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 發布日期:113-10-01
  • 更新日期:114-08-2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