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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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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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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庭別

承辦

股別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承辦法官姓名

合議庭配置

代理次序

第一庭

稅務事件

蕭忠仁

荒、乙、儉

乙→儉→孝

第一庭

僅辦理111年8月30日前已分案而尚未結案之稅務事件

楊得君

荒、地、乙

乙→儉→孝

第一庭

稅務事件

林秀圓

荒、乙、儉

儉→孝→甲

第一庭

稅務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林麗真

荒、儉、孝

孝→乙→讓

第一庭

稅務事件

羅月君

荒、孝、乙

乙→儉→恭

第二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楊得君

地、黃、忠

戊→黃→忠

第二庭

勞工事件

李明益

地、戊、黃

黃→忠→和

第二庭

勞工事件

彭康凡

地、黃、忠

忠→戊→仁

第二庭

勞工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高維駿

地、忠、戊

戊→黃→天

第三庭

稅務事件

高愈杰

廉、讓、恭

甲→讓→恭

第三庭

稅務事件

孫萍萍

廉、甲、讓

讓→恭→月

第三庭

稅務事件;都市計畫事件

郭銘禮

廉、讓、恭

恭→甲→盈

第三庭

稅務事件

周泰德

廉、恭、甲

甲→讓→良

第四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蘇嫊娟

備註六

和→仁→天

第四庭

勞工事件

魏式瑜

溫、和、仁

仁→天→宙

第四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劉正偉

溫、仁、天

天→和→信

第四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林季緯

溫、天、和

和→仁→愛

第五庭

稅務事件

陳心弘

宇、月、盈

月→盈→良

第五庭

僅辦理109年8月26日前已分案而尚未結案之稅務事件

許麗華

宇、日、月

月→盈→良

第五庭

稅務事件;原住民族事件

畢乃俊

宇、月、盈

盈→良→乙

第五庭

稅務事件

林妙黛

宇、盈、良

良→月→儉

第五庭

稅務事件

鄭凱文

宇、良、月

月→盈→孝

第六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許麗華

日、宙、愛

宙→信→愛

第六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

張瑜鳳

日、宙、信

信→愛→丁

第六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郭淑珍

日、信、愛

愛→宙→禮

第六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傅伊君

日、愛、宙

宙→信→平

第七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鍾啟煌

義、丁、平

丁→禮→平

第七庭

公平交易、保險事件;原住民族事件;環境保護事件

吳坤芳

義、丁、禮

禮→平→戊

第七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蔡如惠

義、禮、平

平→丁→黃

第七庭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李毓華

義、平、丁

丁→禮→忠

第八庭

一、擔任第八庭都市計畫事件審判長。

二、辦理審查庭補正及其裁駁事務。

侯東昇

癸、日、義

日→義

第八庭

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許麗華

癸、日、義

義→良→信

第八庭

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鍾啟煌

癸、義、日

日→信→良

第八庭

一、辦理都市計畫事件。

二、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鄭凱文

癸、良、信

信→愛

第八庭

一、辦理都市計畫事件。

二、辦理審查庭未補正裁駁事務。

郭淑珍

癸、信、良

良→月

備註:

一、本分配表自112年12月25日起實施。

二、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事件之法官,仍同時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三、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選辦專股事件,優先適用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之規定。

四、庭長(審判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任審判長,並代為本庭審判事務(不包括分案事務、審查事務及行政事務)。如由原受命(陪席)法官充任審判長時,並以同庭其餘法官(同庭審判長以外之法官為4人者,以資深者優先)為陪席法官。如同庭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時,由充任審判長者之庭外代理人支援陪席;如該法官較充任審判長者為資深,遞由充任審判長者次一次序之代理人支援之。但應支援者均較充任審判長者資深時,則以組成合議庭成員資深者擔任審判長。

五、各法官之庭外代理人因故無法代理時,遞由該庭外代理人之代理人依次代理之。

六、於112年8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與和、仁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與和、天股法官組成合議庭、於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度法官整體遷調前一日止與仁、天股法官組成合議庭。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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