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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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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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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土地管轄

本院轄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面積約一萬二千平方公里。

貳、事務管轄

在三級二審行政訴訟制度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如下:

(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

(二)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即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或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之第一審。

(三)交通裁決事件(即不服裁決所或監理所作成之裁決而提起訴訟之事件)之第一審。

(四)與前述三種事件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五)收容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六)提審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七)公民投票訴訟起訴前及起訴後遇有急迫情形之保全證據聲請事件。

(八)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如下:

(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第一審。

(三)與前述二種事件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四)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事件。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之第二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或抗告;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前開上訴或抗告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程序上並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大法庭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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