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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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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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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1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承辦部分審判業務。設有審判庭、行政科室及各委員會:

●審判庭:置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訴訟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訴訟事件。


●行政科室:書記處、司法事務官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政風室。書記處(置書記官長1人)下轄審查科、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總務科、法警室及法官助理室。


●各委員會:法官自律委員會、職務評定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及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及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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