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訴訟費用

字型大小:

徵收裁判費項目

裁判費金額(單位:新臺幣)

通常訴訟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起訴事件

4000元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300元

上訴事件

6000元

6000元

3000元

1500元

750元

抗告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聲請參加訴訟

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聲請停止執行

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1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聲請重新審理

1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1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聲請事件

 

1000元

 

 

 

對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4000元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300元

對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6000元

6000元

3000元

1500元

750元

聲請再審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行政訴訟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聲請退還裁判費須知》

一、原告撤回起訴、上訴人撤回上訴、抗告人撤回抗告或當事人和解、調解成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6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3項規定,得於撤回或和解、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聲請人(即繳款人)聲請退還前項費用,應於三個月內具狀向本院聲請,並於書狀內載明聲請人在本國金融機構之帳戶,檢附存摺封面(附帳號)影本,以供將應退款扣除匯費匯入帳戶。如未提供帳戶資料,本院將另函通知備齊相關證件及原繳款收據正本到院領取國庫支票。

三、聲請人(即繳款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狀並簽名或蓋章,指定其中一人為電匯退款(併附被指定人存摺封面影本)或國庫支票之受款人。

四、如尚有疑問,請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承辦書記官洽詢。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