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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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別 |
承辦 股別 |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
承辦法官姓名 |
合議庭配置 |
代理次序 |
第一庭 |
智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林家賢 |
智、子、丑 |
子→丑→寅→卯→辰 |
第一庭 |
子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陳鴻清 |
智、子、丑 |
丑→寅→卯→辰→→亥 |
第一庭 |
丑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陳宣每 |
智、丑、子 |
寅→卯→辰→子→誠 |
第一庭 |
寅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余欣璇 |
智、寅、卯 |
卯→辰→子→丑→正 |
第一庭 |
卯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何効鋼 |
智、卯、辰 |
辰→子→丑→寅→賢 |
第一庭 |
辰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楊甯伃 |
智、辰、寅 |
子→丑→寅→卯→德 |
第二庭 |
高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陳雪玉 |
高、巳、午 |
巳→午→未→申→酉 |
第二庭 |
巳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黃子溎 |
高、巳、午 |
午→未→申→酉→風 |
第二庭 |
午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林常智 |
高、午、未 |
未→申→酉→巳→子 |
第二庭 |
未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陳怡君 |
高、未、申 |
申→酉→巳→午→丑 |
第二庭 |
申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郭嘉 |
高、申、酉 |
酉→巳→午→未→寅 |
第二庭 |
酉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葉峻石 |
高、酉、巳 |
巳→午→未→申→卯 |
第三庭 |
亮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黃翊哲 |
亮、亥、誠 |
亥→誠→正→賢→德→風 |
第三庭 |
亥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鄧德倩 |
亮、亥、誠 |
誠→正→賢→德→風→辰 |
第三庭 |
誠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蔡鴻仁 |
亮、誠、正 |
正→賢→德→風→亥→巳 |
第三庭 |
正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唐一强 |
亮、正、賢 |
賢→德→風→亥→誠→午 |
第三庭 |
賢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劉家昆 |
亮、賢、德 |
德→風→亥→誠→正→未 |
第三庭 |
德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部分(稅務事件專股) |
林敬超 |
亮、德、風 |
風→亥→誠→正→賢→申 |
第三庭 |
風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洪任遠 |
亮、風、亥 |
亥→誠→正→賢→德→酉 |
附註:稅務事件之代理次序如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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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法官司法事務(審判事務)分配表稅務事件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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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別 |
承辦 股別 |
辦理事務案件類別 |
承辦法官姓名 |
合議庭配置 |
代理次序 |
第一庭 |
智 |
稅務事件專股 |
林家賢 |
智、子、丑 |
子→丑→卯→辰 |
第一庭 |
子 |
稅務事件專股 |
陳鴻清 |
智、子、丑 |
丑→卯→辰→巳 |
第一庭 |
丑 |
稅務事件專股 |
陳宣每 |
智、丑、子 |
卯→辰→子→未 |
第一庭 |
卯 |
稅務事件專股 |
何効鋼 |
智、卯、辰 |
辰→子→丑→申 |
第一庭 |
辰 |
稅務事件專股 |
楊甯伃 |
智、辰、卯 |
子→丑→卯→酉 |
第二庭 |
高 |
稅務事件專股 |
陳雪玉 |
高、巳、未 |
巳→未→申→酉 |
第二庭 |
巳 |
稅務事件專股 |
黃子溎 |
高、巳、未 |
未→申→酉→誠 |
第二庭 |
未 |
稅務事件專股 |
陳怡君 |
高、未、申 |
申→酉→巳→正 |
第二庭 |
申 |
稅務事件專股 |
郭嘉 |
高、申、酉 |
酉→巳→未→賢 |
第二庭 |
酉 |
稅務事件專股 |
葉峻石 |
高、酉、巳 |
巳→未→申→德 |
第三庭 |
亮 |
稅務事件專股 |
黃翊哲 |
亮、誠、正 |
誠→正→賢→德 |
第三庭 |
誠 |
稅務事件專股 |
蔡鴻仁 |
亮、誠、正 |
正→賢→德→子 |
第三庭 |
正 |
稅務事件專股 |
唐一强 |
亮、正、賢 |
賢→德→誠→丑 |
第三庭 |
賢 |
稅務事件專股 |
劉家昆 |
亮、賢、德 |
德→誠→正→卯 |
第三庭 |
德 |
稅務事件專股 |
林敬超 |
亮、德、誠 |
誠→正→賢→辰 |
備註: 一、本分配表自112年8月15日起實施。 二、辦理稅務事件之法官,仍同時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三、庭長(審判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任審判長,並代為本庭審判事務(不包括分案事務、審查事務及行政事務)。如由原受命(陪席)法官充任審判長時,並以同庭其餘法官(以資深者優先)為陪席法官。如同庭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時,由充任審判長者之庭外代理人支援陪席;如該法官較充任審判長者為資深,遞由充任審判長者次一次序之代理人支援之。但應支援者均較充任審判長者資深時,則以組成合議庭成員資深者擔任審判長。 四、各法官之庭外代理人因故無法代理時,遞由該庭外代理人之代理人依次代理之。 五、巡迴法庭之輪值地區如下: (一)112年8月15日至113年法官整體遷調前1日: 第一庭:第二巡迴地區;第二庭:第三巡迴地區;第三庭:第一巡迴地區。 (二)113年法官整體遷調日至114年法官整體遷調前1日: 第一庭:第一巡迴地區;第二庭:第二巡迴地區;第三庭:第三巡迴地區。 (三)114年法官整體遷調日至115年法官整體遷調前1日: 第一庭:第三巡迴地區;第二庭:第一巡迴地區;第三庭:第二巡迴地區。 第一巡迴地區:桃園市、金門縣、連江縣。 第二巡迴地區:宜蘭縣、新竹縣市。 第三巡迴地區:基隆市及新北市六區(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花蓮縣。 |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