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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常見問題Q&A
交通裁決事件常見問題Q&A
1. |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之裁判費為何? |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
2. |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之裁判費為何? |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
3. |
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之裁判費為何? |
交通裁決事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
4. |
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上訴,法院會不會開庭? |
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可以不用開庭直接裁判。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審,原則上不用開庭,如果有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才會開庭。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前段準用第253條第1項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
5. |
我不服交通裁決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何裁決機關還是不停止執行呢? |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