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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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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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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院於民國22年9月1日設立,當時僅有一所行政法院,採一審終結制,事件經行政法院裁判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或抗告。89年7月1日行政訴訟改採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並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增設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前者為法律審,後者為事實審。司法院為便利民眾應訴,並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於101年9月6日起在各地方法院內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新增之交通裁決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為其上訴事件之終審法院,成為三級二審制,行政訴訟制度益趨完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本院係於89年7月1日為落實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之司法改革所設立。成立之初,暫租用臺灣土地銀行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建物,並積極覓地籌建新院舍。嗣於92年間經行政院同意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無償撥用位於雙溪及磺溪交會處所之原臺北市士林區美國學校舊址中西側土地興建新院舍,地址為臺北市文林路725號(106年8月1日門牌整編為臺北市福國路101號),建築基地面積0.7965公頃,為地下二層地上九層之綠建築,總樓地板面積29457.64平方公尺,地下二層係專供機房及停車空間,地上各樓層則為公眾服務區、法庭區及辦公區等。本院建築立面以新古典建築語彙作為基調,規劃設計一左右對稱之建築立面及平面配置,猶如執法的天秤,隱喻公平公正之司法。1至3樓法庭裙樓區以石材帷幕及大面弧形玻璃帷幕系統相結合之入口大廳,及舒適寬敞之法庭空間,營造親民司法之環境。4至7樓辦公區以深凹窗之設計及選用黃褐色系之磁磚,描繪出法院辦公大樓樸實素雅之建築外觀。8至9樓高樓層之頂端為避免周圍環境光害,採用鋅鋁合金板,並結合室內大跨度空間,形塑穩重莊嚴之司法特質。新建大廈落成後,本院於103年6月9日遷入,不僅提升同仁之工作環境及服務效率,同時提供民眾更舒適完善的開庭及洽公空間。

為建構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制度,於112年8月15日起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的事件,改由集中於臺北、臺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增設之「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並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又將原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部分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改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以強化法官的專業性,同時紓解最高行政法院案源,逐步朝金字塔型訴訟制度邁進。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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