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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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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吳瑞北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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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原告吳瑞北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參加人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審理結果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應依原告110年3月17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如附表所示資料之行政處分。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向被告申請提供被告與參加人及郭台銘間,自96年9月至110年3月所簽署有關捐助、合作規劃備忘錄、契約、協議的文書資料(下稱系爭資訊)。被告以110年4月15日校財管字第1100024177號函表示:經函詢參加人,其表示不同意公開與被告間的捐贈合約內容,又被告已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公告捐贈者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網站,已滿足公眾知的權利;系爭資訊屬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原告所請歉難同意等等(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經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系爭資訊之行政處分。

三、裁判理由:

(一)附表所示文件為被告持有的政府資訊,有政資法的適用:

作為參加人捐贈基礎,且得具體可信其存在的文書包括:被告與參加人97年12月19日簽訂的「捐贈合約書」、103年5月27日簽訂的「國立臺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暨合作規劃備忘錄」及108年6月13日簽訂的「國立臺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捐贈合約」(含依該合約第2條所訂附件、被告、被告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及參加人另行簽署的個別捐贈契約及附件)。這些文件是被告接受參加人捐贈,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用以興建、取得被告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輻射科學暨質子治療中心、生醫工程館及相關醫療設備的基礎文件,為被告職權範圍內取得而存在的資訊,而非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資訊,有政資法的適用。

(二)附表所示文件,除自然人的簽名筆跡外,沒有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必要,依分離原則,原告在此範圍內的請求為有理由,其餘無理由:

1、依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秘密、限制或禁止公開者;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者;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者;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公開或提供有侵害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於公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經逐一檢視結果,認為附表所示文件,除自然人的簽名筆跡外,沒有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的適用,也不是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的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及營業秘密。

2、附表所示文件雖可能涉及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以及經營事業有關的資訊,但利益權衡的結果,認為「公開政府資訊所增進的公共利益」仍優於「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的法益」,理由如下:

(1)大學以教學、研究為任務核心,此為受憲法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的基礎。大學的財務自主亦為大學自治的內涵,但財務自主的目的仍是為支援大學以研究及教學為核心的任務,不能為追求財務的自主,造成核心任務的侵蝕。

(2)校務會議為大學自治的決策核心,有審議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年度稽核報告、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等校內重要事項的權責。受贈收入為校務基金來源之一,應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監督;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不得違反學術及研究倫理、毀損校譽及作為不法之用,且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的連結。

(3)被告為我國知名的研究型公立大學,參加人亦為國內知名的財團法人,其捐贈被告金額之鉅及時間之長久,與一般民眾或校友捐款顯難相提並論。因此,捐贈是否附有條件、是否有指定用途、用途是否與學校校務有關、是否涉及技術移轉等商業活動、有無利益衝突、捐贈所生引導學術資源配置、研究方向的利弊得失、產學合作的內容、甚至參加人實際參與被告校務經營的可能性等,均攸關大學自治以學術與教學為任務的核心,勢必為大學成員及公眾所關注,自應經被告校務會議的檢視與討論。

(4)原告為被告校務會議代表,其申請有助於校務會議就上開事項的檢視與學術社群的討論,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這不是對參加人從事公益活動的質疑,而是為大學自治的正當性建立基礎,維持科學研究的公共性,並避免學術研究流於商業化,減損公眾的信賴,也是為參加人澄清不必要的揣測與流言。

(5)附表所示文件的提供,或涉及參加人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但無涉何參加人所述內部財務規劃、資金調度安排、人事組織結構、資源籌集方式等資訊,且在無法得知參加人整體事業範圍及營運活動的情況下,僅是局部文件的提供,對參加人競爭地位或正當利益的影響有限。參加人於訴訟過程中也無法具體說明與其有競爭關係的團體、資訊公開對其競爭地位、正當利益究竟有何損害等。

(6)附表所示文件的提供,雖涉及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但這是因為著作權法為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發展,從寬解釋原創性,不要求創作品質與高度,所產生的結果。審酌附表所示文件只是為捐贈被告,而與被告商議訂定的書面資料,具有個案性及特殊性,與提供資訊所追求的大學自治與公眾信賴等公益相比,著作權的保障應予退讓。

(7)參加人為公益性的財團法人,其從事公益的方式與捐贈對象有自主決定的空間,被告無法期待參加人持續捐贈,且被告於接受參加人捐贈,興建醫院等機構後,該機構即屬被告財產,機構所需經營、維持的成本,以及參加人日後不再捐贈,或撤銷捐贈的可能性,應為被告接受參加人捐贈時即可預見,尚難以唯恐參加人日後不再捐贈為由,迴避政資法促進公眾監督及民主參與的立法目的,否則豈非以個人意願凌駕法律秩序。

四、判決附表

1、於遮掩李嗣涔及郭台銘簽名筆跡後,於97年12月19日簽訂的「捐贈合約書」。

2、於遮掩楊泮池及郭台銘簽名筆跡後,於103年5月27日簽訂的「國立臺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暨合作規劃備忘錄」。

3、於遮掩管中閔、鄭安理及郭台銘的簽名筆跡後,於108年6月13日簽訂的「國立臺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捐贈合約」,以及依該合約第2條所訂附件、被告、癌醫醫院及參加人另行簽署的個別捐贈契約及附件。

五、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六、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高愈杰、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

(本判決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2-05-06
  • 更新日期:112-05-0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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