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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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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彭文正與被告外交部間護照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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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原告彭文正與被告外交部間護照事件(112年度訴字第379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概要:

(一)原告前於民國110年6月9日持我國第OO號普通護照(下稱原護照)出境赴美,因涉嫌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北院忠刑寅緝字第738號通緝書通緝在案,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移民署即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禁止原告出國。

(二)原告因所持原護照效期於111年10月22日到期,於111年10月19日向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舊金山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經駐舊金山辦事處以原告因案業經移民署禁止出國,並經該署通知被告在案,於111年10月20日以舊金字第11150853180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原告,依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予核發護照,並依同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款及第2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扣留原護照、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原護照。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理由要旨:

(一)原告因所持原護照,效期於111年10月22日到期,於111年10月19日向駐舊金山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在卷可稽(原處分卷第97頁)。原告因涉嫌妨害名譽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北院忠刑寅緝字第738號通緝書通緝在案且副知移民署。原告於111年10月19日以所持原護照向駐舊金山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時,經該處以電腦連線方式查核檔案資料,發現原告因遭通緝中,經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列管禁止出國,駐舊金山辦事處乃以原處分廢止、註銷上訴人所持原護照,並同時扣留原護照且不予核准換發護照,依首開之法條之說明,於法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並訴請被告應依其111年10月19日之申請,作成核發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行政處分,均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二)原告提起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既經本院如上認定為均無理由,則原告主張因原處分違法致其所受之損害,合併提起損害賠償及返還所有物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原護照亦屬無據,應併予駁回之。

(三)另護照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原處分據此說明四亦載明「台端如擬返國,可逕向我駐外外館處申請專供返國使用之旅行文件持憑返國。」原告自可依循此方式申辦入國證明書等旅行文件持憑返國,原處分自無侵害原告返國的基本權利。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原告有逃亡或藏匿之事實予以通緝,此為刑事審判權限之行使,通緝是否合法,並非被告作成原處分時有權予以審查之事項,亦非本院所得審究。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彭康凡、法官高維駿

(本判決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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