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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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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109年度訴字第894號判決,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為由,廢棄並發交、發回本院審理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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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兩件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30號、109年度訴字第894號)經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112年10月19日111年度上字第459號判決及同年月31日110年度上字第818號判決廢棄並發交、發回本院審理,案件仍在繫屬中,尚未終結,本院簡要說明如下: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係於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參與言詞辯論的合議庭法官為「審判長法官蘇嫊娟、法官陳雪玉、法官魏式瑜」,判決原本亦由該3人簽名,並無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卻參與判決之情節。至書記官於製作判決正本誤載,於發現後已立即裁定更正併送上訴。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94號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於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參與該次言詞辯論評議及裁判的合議庭法官始終為「審判長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言詞辯論筆錄出席人員欄將陪席法官「周泰德」載為「畢乃俊」,僅係書記官製作筆錄錯誤,將另由書記官依法處分更正。

三、以上兩案分別於111年4月7日及110年10月14日作成判決,乃因判決正本製作、言詞筆錄記載之行政疏失,通常係因合議庭法官更動時,書記官預作言詞辯論電子筆錄稿及大量製作正本時,疏未詳細校對而生錯誤。本院將深切檢討,建立防患機制,並加強教育訓練,以避免錯誤再次發生。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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