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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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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原告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等與被告行政院、勞動部間就業補助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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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原告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等與被告行政院、勞動部間就業補助事件(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下稱更一審),於113年12月30日調解成立。期盼訴訟當事人善加利用調解制度,爰說明如下:

因103年1月1日國道收費電子化,失業之收費員合組自救會抗爭,​​自救會及270餘名失業收費員(下稱自救會等)主張105年8月16日行政院、勞動部與自救會達成會商結論,由時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勞動部長郭芳煜在會商結論上簽名;該會商結論為行政契約,政府卻未完全履行,因此自救會等提告行政院、勞動部請求給付自救會等就業津貼等補償。

本院更審前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認為行政院、勞動部與自救會等達成的「會商結論」非行政契約,自救會等以此作為請求權基礎無理由,判決自救會等敗訴;自救會等提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上字第281號)廢棄發回本院更審。

本院更一審受命法官行多次準備程序後,因112年8月15日行政訴訟調解新制施行,遂徵得兩造同意移付調解,選任專精於勞動法、法律社會學的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副教授為調解委員。嗣經林佳和調解委員進行4次調解程序提出調解方案,給予兩造充分時間研議、考慮,終於113年12月30日調解成立,終結事關270餘人權益涉訟逾8年之行政爭議。

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乃為提升紛爭解決效能、用調解替代訴訟,由法院聘任具學術或實務專長的調解委員主持調解,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前提下,讓行政機關以開放的態度創造共贏新思維,同時也讓民眾瞭解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在裁量權受限下,其請求可能無法全然滿足,兩造因此作出讓步,早日和諧解決紛爭。期盼當事人善用調解制度,達成人民、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三贏的目的。

  • 發布日期:114-02-06
  • 更新日期:114-02-0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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