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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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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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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主文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原告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4款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前於民國109年間為所經營中天綜合台(下稱綜合台),檢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被告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經被告於109年12月1日為附負擔許可(下稱109年換照處分),內容略以:「……貴公司應確實依營運計畫内容強化本國綜藝及戲劇節目製播。……請確實落實綜合台屬性,與新聞台及娛樂台内容規劃須要有區隔。……」嗣被告109年12月1日許可換照後之110年1月29日,原告隨即擬增加規畫特定類型節目,即將原109年許可換照之營運計畫所規畫播出,以綜藝節目為主、戲劇節目為次之內容,增加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節目)而變更節目規畫,向被告申請變更營運計畫內容。經被告110年7月14日第972次委員會決議駁回變更申請,並以110年7月22日通傳內容字第1100006768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內容略以:「㈠……本變更營運計畫案,經審查相關資料,本次變更申請與前揭換照之負擔及營運計畫之要求顯有未符。㈡原告前經營中天新聞台(下稱新聞台),業經被告作成不予換照之處分。經審視原告本次所提交資料及到會面談紀錄,其自律及内控機制之運作執行,仍難以防止公司大股東介入新聞製播及落實新聞專業自主……。」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理由要旨:

(一)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應提出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則經許可後之營運計畫內容有變更,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者,是否應予許可,亦應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之。被告為衛星廣播電視法之主管機關,就申請變更營運計畫者,是否應予許可,有裁量權限。

(二)立法者將職司廣播、電視事業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之被告設計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旨在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之指揮與監督,使被告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以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考量被告經由多元專業委員組成之委員會,透過合議決策模式,及對外公開資訊、徵詢意見或舉辦聽證會等公共參與程序,對於具體個案所作成之決定,因具備多元專業性及民主正當程序之要求,行政法院固應給予相當之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但並非被告本於獨立機關所為之行為或決定可排除司法之審查,對於被告行使裁量權所為之決定,有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違法情形,被告之判斷有無出於錯誤之事實或不完全資訊、理由之形成是否出於法定正當程序等節,法院仍應予以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依法行政。

(三)節目規畫為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之一,為落實衛星廣播電視法就新聞節目的營運管理、節目管理等規範,製播新聞節目的品管作業、內控機制、自律機制等,都是主管機關審查營運計畫的內容,有別於其他節目: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經營,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所填具申請的營運計畫內容,節目規畫為應載明的事項之一。在營運管理方面,對於製播新聞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要求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將其列為公開資訊。且自律規範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在節目管理方面,要求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眾利益(參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27條)。而為落實上揭規範之要求,不論是申設或換照,對此新聞節目的製播,於品管作業流程與機制,或內部控管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機制、內部自律組織的設置,都是主管機關審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運計畫的內容,亦有別於其他節目。

(四)如果變更營運計畫的結果,足使准許換照所憑營運計畫的基礎有顯著重大的變更,無異於被告准許換照的基礎已不存在,被告以此為由駁回營運計畫之變更,並無裁量瑕疵或恣意判斷: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換照,應填具申請書、換照之營運計畫(包括過去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未來6年營運計畫),換照之營運計畫所載事項,為換照的個別審查評分項目之一,屬於被告是否准許換照的裁量審酌事項之一部分,構成被告准許換照的基礎。換照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記載事項包括節目規畫與頻道屬性、頻道屬性之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執行情形;未來6年營運計畫應記載事項包括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分別為被告審查是否換照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之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以及未來6年營運計畫之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及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為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之一,是以,頻道屬性及節目規畫為應否准許換照之基礎之一。又新聞節目屬於特定類型節目,就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等,相較於非特定類型節目,營運計畫另有法定應載事項,為被告審查是否換照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之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以及未來6年營運計畫之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為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之一,是以,新聞之特定類型節目,與非特定類型節目,就換照之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有所不同,特定類型節目與非特定類型節目就應否准許換照之基礎不同。又營運計畫內容變更與換照審議制度有所不同,亦即營運計畫內容變更之申請的審議,無須經諮詢會議,且相關法規未訂有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換照之申請的審議,則須先經諮詢會議,且換照審查辦法訂有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所以如果變更營運計畫的結果,足使准許換照所憑營運計畫的基礎有顯著重大的變更,無異於被告准許換照的基礎已不存在,被告以此為由駁回營運計畫之變更,即難認有何裁量瑕疵或恣意判斷。

(五)經查:

1、109年換照處分附有負擔(即「貴公司應確實依營運計畫内容強化本國綜藝及戲劇節目製播……。」、「請確實落實綜合台屬性,與新聞台及娛樂台内容規劃須要有區隔。」109年換照處分的營運計畫記載略以:「㈠頻道定位與內容規劃⒈頻道定位⑴頻道經營理念、頻道定位(設立宗旨)或與同公司(集團)頻道之區別:綜合台自開播以來,如頻道名稱所示,即以『綜合頻道』自我定位,主要提供各類娛樂節性節目……。電視旗下三台,包括新聞台、綜合台……分別以新聞、綜藝及戲劇為主……。⑵頻道屬性及主要/次要節目類型概述:綜合台之頻道屬性為綜合頻道,主要以綜藝節目為主;其次為戲劇節目。目前規劃如節目表內容,主時段週一至週五晚間8點至12點及週末晚間8點至10點的節目類型概述參見附表……。」營運計畫內容規劃⑴半年期間每月首周規劃排播之節目表規劃記載週一至週五每日排播戲劇節目8小時,⑵頻道屬性及主要/次要節目類型概述記載略以:綜合台之頻道屬性為綜合頻道,主要以綜藝節目為主;其次為戲劇節目。目前規劃如節目表內容,主時段週一至週五晚間8點至12點為綜藝節目3小時、戲劇節目1小時及週末晚間8點至10點的節目類型為綜藝節目。

2、申請變更營運計畫書記載略以:壹、綜合台特定類型節目製播規畫:一、節目製播理念:㈠……綜合台若能加入新聞類型節目……。二、節目內容簡介及排播時段規畫:綜合台目前規畫新聞節目包括:㈠晨間、午間、晚間新聞。㈡晚間談話性節目-頭條開講……。」變更營運計畫記載略以:「綜合台未來2年規劃各類型節目占比如下:⒈新聞類型節目:三節新聞每天播出3小時,每週播出21小時,每年播出1,092小時。《頭條開講》週一至週五每天播出1小時,每週播出5小時,每年播出260小時。二者合計每年播出1,352小時,約佔15.43%。⒉戲劇類型節目:一年播出二檔戲劇,每檔預計13集,每集1小時,共13小時。播出以首播1次,重播3次推算,每檔共播出52小時,每年播出104小時(含重播),約佔整體之1.19%……。」等語。

3、足見⑴依原未製播新聞節目之營運計畫,綜合台週一至週五每日排播戲劇節目8小時,每年戲劇節目播出2,080小時,佔整體播出時數約23.81%,每年主要時段戲劇節目播出260小時;⑵依申請變更營運計畫,綜合台製播新聞節目;每年戲劇節目播出104小時,佔整體播出時數約1.19%,每年主要時段戲劇節目播出26至104小時。原告變更營運計畫之結果,已使109年換照處分准許換照所憑營運計畫關於頻道屬性及節目規畫之審查評分項目及「依營運計畫內容強化本國綜藝及戲劇節目製播」與「請確實落實綜合台屬性,與新聞台及娛樂台內容規劃須要有區隔」之要求的基礎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4、原告109年申請綜合台換照,換照營運計畫不包括製播新聞節目,被告於109年換照處分申請案之審查並未審酌新聞節目,又新聞節目之審查有別於非特定類型節目,尚應審查新聞節目之品管作業流程與機制、新聞節目之節目製播理念及節目內容簡介及排播時段規畫等,又媒體製播新聞之自律規範及問責機制乃有別於非新聞節目,是原告於此次營運計畫內容變更之申請,增加製播新聞節目,亦足使被告准許換照所據基礎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5、綜上,原告變更營運計畫之結果,已足使109年換照處分准許換照所憑營運計畫之審查評分項目及上開要求的基礎有顯著重大變更,被告以原告於109年12月1日許可換照後之110年1月29日,隨即申請變更營運計畫,經審認該擬增加製播新聞節目而變更之營運計畫內容,因與109年換照處分之負擔及營運計畫之要求顯有未符而駁回申請,此行政裁量權所為之決定,難認有何裁量逾越、濫用、怠惰或錯誤之瑕疵,亦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條規範目的,核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違法,尚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被告就原告變更營運計畫申請案,所為駁回之決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蘇嫊娟、法官魏式瑜、法官林季緯

(本判決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4-04-24
  • 更新日期:114-04-24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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