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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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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相對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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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相對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9年度停字第1號),審理結果裁定駁回,簡要說明如下:

一、裁定主文要旨:

  聲請駁回。

二、事實概要:

聲請人以民國107年10月5日文字第020號函通報持有的4,289筆檔案,其中4,286筆,經相對人於108年11月27日第38次委員會議決議審定「總裁批簽」類檔案(下稱系爭檔案),性質上均屬統治者批核、簽發的檔案、紀錄及文件,符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之政治檔案基準」第2點第6款所規定的政治檔案,於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及第18條規定,於108年12月3日以原處分審定為政治檔案,並命聲請人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將原處分附件清冊所列4,286筆檔案原件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聲請人不服,已向復查審理機關即相對人提出復查並申請停止執行,於復查機關尚未作成復查決定,亦未為停止執行准駁前,向本院提出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理由要旨:

(一)原處分的執行不致發生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

系爭檔案經相對人審定為政治檔案,並以原處分命移歸為國家檔案,而由檔案局負責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並不是置於相對人管理之下,也不得由相對人任意使用,原處分的執行,核無聲請人所主張其政黨聲譽及109年1月11日中華民國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有難以回復且急迫的損害。

(二)聲請人未釋明原處分有何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即難以救濟情形:

聲請人逕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無異規避復查救濟程序,難認有直接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的必要。

(三)本件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定的要件不符:

國家檔案的之移歸,純屬中性,聲請人於109年3月30日將系爭檔案運至檔案局,相對人自同年4月7日起與檔案局進行點收作業,核收後仍有39筆尚待執行,原處分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自屬欠缺暫時性權利保護的必要。而尚待執行的39筆檔案,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難於回復損害的急迫情事,亦未釋明有何須不待復查程序而逕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的必要性,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定的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

(本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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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5-01
  • 更新日期:109-05-0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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