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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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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27號聲請人謝耀慶等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新聞稿(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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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聲請人謝耀慶等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09年度全字第27號),審理結果裁定駁回聲請,本院業於109年9月25日發佈新聞稿,仍請參照,補述如下:

至於對尚未施行的法律,欲阻擋其施行適用及效力,依我國權力分立相關機制,應在行政機關移請覆議權,而非司法機關的事前法律審查權。現代法治國家權力的配置,司法機關依法審判,固享有一定的法規審查權,但在我國僅限於「事後的」審查,而不及於「事前的」審查。以我國法律的違憲審查為例,都是在法律施行後發生違憲疑義,才得聲請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參照)。法官聲請法律違憲審查,也是如此。這應是考量司法機關對訟爭案件的審判較不具有積極性格,若賦與司法機關事前的法律審查權,形同承認司法機關得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使否決權,恐落入司法專擅或獨裁的疑慮。因此,依我國憲法規定,只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行使法律案的移請覆議權。可見對於尚未施行的法律,得為審查表示異議者,為行政院,而非司法機關的法院,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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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9-26
  • 更新日期:109-09-2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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