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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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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27號聲請人謝耀慶等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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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聲請人謝耀慶等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09年度全字第27號),審理結果裁定駁回聲請,簡要說明如下:

一、裁定主文要旨:

      聲請駁回。

二、事實概要:

聲請人主張其等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之會員下稱(嘉南農田水利會),因農田水利法的施行(該法於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定自109年10月1日施行),嘉南農田水利會的公法人資格、財產、水權、灌溉經營管理權,及聲請人的會員權、結社自由權、財產權等權益將受損害,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1、禁止中華民國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承受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資產(包含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水權、灌溉經營管理權及其他一切權利,以下同)。2、禁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依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規定設立農田水利署或其他行政機關及所屬灌溉管理組織,以辦理灌溉管理經營事務;禁止進用嘉南農田水利會任用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及僱用之技工、工友、約僱人員及駐衛警;禁止使用(包含掛牌及辦公使用)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資產,以辦理灌溉管理經營事務。3、禁止經濟部水利署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將屬於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業用水權,變更登記為中華民國。4、禁止嘉南農田水利會將所有資產移轉予中華民國所有;禁止提供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作公務機關及辦理灌溉管理經營事務使用。

三、理由要旨:

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是對於尚未施行的農田水利法,主張不予適用,亦即預先審查其適法性,認為有違反憲法等事由,不應依據該法設立行政組織、產生行政作用及發生行政效果。然而,行政法院就行政訴訟事件或行政非訟事件的審理,原則上是針對具體事件所適用(過去或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而為審理裁判。尚未施行的法律,無法據以產生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亦無從形成具體的行政訴訟事件或行政非訟事件,因為不論是對行政機關依法發動的行政作用提起行政訴訟,或為防免行政機關依法發動行政作用而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均是在相關法律施行之後,始有可能。因此,本件於農田水利法施行之前,並無因該法而生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亦無因該法得據以提起的本案訴訟,即無「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法律依據及必要性。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羅月君、法官李明益

(本件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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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9-25
  • 更新日期:109-09-25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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