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審理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事件(107年度訴字第1176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被告依黨產條例第4、5、6、1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等規定,立案調查原告取得坐落臺北市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臺北市中山南路11號,與系爭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有無違反政黨本質或有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情事。經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就相關爭點舉行聽證,並經107年7月24日第46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系爭不動產是原告以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方式取得之財產,惟因系爭土地已移轉於他人,原地上建物亦經拆除,而無法返還,乃以107年7月24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2576號函檢附黨產處字第107004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自原告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39,729,956元(原追徵價額記載有誤,業經被告以110年1月29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100800032號函更正為1,139,729,956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理由要旨:

(一)系爭不動產始於56年間由原告中央委員會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簽訂借用契約,供作辦公廳使用,60年11月30日借用期滿後,未再續借,之後於72年間才再訂約承租,並於79年2月申請承購系爭不動產,獲同意後,於79年6月底以77,121,619元代價承購而取得所有權。其後,原告將原地上建物拆除,87年間重新建造為現地上建物,95年3月4日再將系爭土地及現地上建物以2,300,000,000元出售予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二)綜觀原告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歷程,不僅其借用、租賃及承購行為,與行為時國有財產法之相關規定多有未符之處,而違反當時法令;縱認有形式上看來合法之行為,亦因其實質內容已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取得該等財產,並予以利用累積成政黨之財產,也違反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故系爭不動產已該當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對「不當取得財產」之定義所稱「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無誤。

(三)被告因認定系爭不動產屬原告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以系爭土地已移轉於他人,原地上建物亦經拆除,而無法返還,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就原告其他財產追徵價額1,139,729,956元【被告計算式:1,660,000,000元(原告出售系爭土地時價格)+3,073,065元(原地上建物移轉於原告時之價值)-377,121,669元(原告取得系爭土地及建物所付出之對價)-146,221,440元(原告交易系爭土地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1,139,729,956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程怡怡、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

(本件判決得上訴)

檔案下載

  • 1100527新聞稿(18-107訴1176-追徵國民黨中山南路建物等價額案)odt
  • 1100527新聞稿(18-107訴1176-追徵國民黨中山南路建物等價額案)pdf
  • 發布日期:110-05-27
  • 更新日期:110-05-2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