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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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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871號原告賀德芬與被告教育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庭旁聽證核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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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8月09日

發文字號:北高行楨文字第1100000591號

 

主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1號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因應110年7月23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將疫情警戒調為第二級,集會活動人數上限為室內50人,故扣除本案必要審判人員及當事人共13人後,第13法庭內設置記者席5席、民眾旁聽席32席(如記者旁聽席或民眾旁聽席於當日上午10時20分止仍有空缺,可相互遞補),法庭旁聽採梅花座,均依旁聽席序號固定座席,並為避免造成群聚感染之風險,僅限於領有旁聽證之民眾進入法庭旁聽。另依「司法大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機關防疫措施」,以及參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COVID-19(武漢肺炎)」公眾集會指引規定,旁聽人員均應自備並配戴口罩,並於進入法庭前噴灑酒精消毒。當日,法庭內,非經法官許可,不可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且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三、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言詞辯論程序當日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至10時20分止,請到本院第13法庭報到處,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附有本人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旁聽證。

  (二)申請換發旁聽證時,應據實填載緊急聯絡表,作為換發旁聽證之事實基礎,並依照旁聽證序號入座旁聽。

  四、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旁聽,應全程配掛旁聽證,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序號入座,旁聽證於出庭時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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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訴871核發旁聽證公告(110.08.26)pdf
  • 109訴871核發旁聽證公告(110.08.26)odt
  • 發布日期:110-08-09
  • 更新日期:110-08-09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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