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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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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媒體報導有關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審理延宕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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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本院有關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下稱附隨組織事件)審理延宕,本院澄清如下:

本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辦案期限,依現行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6條規定固為兩年之期限,但個案依其案件繁雜程度,未必能在兩年內終結。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得命當事人到場、命其提出文書、行勘驗及調查證據,並非未進入言詞辯論即未實質審理。

報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事件(107訴260),經查本院合議庭於108年3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於司法院大法官109年8月28日釋憲後,因黨產會聲請受命法官迴避而依法停止訴訟程序,嗣迴避案件(109聲149)於109年9月30日終結及於109年12月1日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後,合議庭受命法官於110年1月起即持續準備程序開庭實質審理中,至今進行審理約3年5個月,其間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案件之進行,報載尚未開庭而辦案延宕,應有誤會。至於案件進行內容,係屬審判核心事項,為審判獨立範疇,期盼國人留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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