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1號李利萍之開庭通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307黃明和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李利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000871號居留事件112年5月31日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李利萍
案號:110年度訴字第000871號
案由:居留事件
當事人姓名:原告李利萍
被告內政部
應到時間:112年5月31日上午10時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
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
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
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
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