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3號薛蘭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82謝貽婷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薛蘭香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3號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112年6月13日
準備程序 筆錄影本、112年7月20日9時5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
薛蘭香得隨時來 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薛蘭香
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53號
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當事人姓名:原告薛蘭香
被告內政部
應到時間:112年7月20日9時55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樓第2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
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 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
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
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