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0號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終止委任狀繕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51陳又慈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10號反傾銷稅事 件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及被告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終止委任狀繕本各2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410號反傾銷稅事件,因原告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送達結果不明,應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筆錄影本、期日通知書、被告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終止委任狀繕本,現由本院孝股書記官保管,原告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
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410號
案由:反傾銷稅
當事人姓名:原告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
被告財政部
應到時間:112年12月21日上午11時00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樓第2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