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88號張曉悌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16李芸宜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張曉悌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88號交通裁決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2年度交字第288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張曉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子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88號
原 告 張曉悌 住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141巷54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誤以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為被告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繫屬案號:112年度交字第539號),嗣經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