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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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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GIAP VAN THAO之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0分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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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45陳怡如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GIAP VAN THAO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就業服務法事件,定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0分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GIAP VAN THAO
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
案由:就業服務法
當事人姓名:原告GIAP VAN THAO
                    被告勞動部
應到時間:112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0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三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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