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行執字第168號劉清華之自動履行命令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34許婉茹
主 旨:公示送達劉清華本院112年度行執字第168號聲請強制執行之112年9月27日院東巳股112行執168字第1121001127號自動履行函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2年度行執字第168號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因劉清華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巳股書記官保管,債務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公示送達文書節本如附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函
主旨:請於文到後10日內,應給付債權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新臺幣(下同)17,599元整,暨本件執行費141元,逾期即依法強制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行執字第168號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據債權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陳報債務人劉清華未依職業訓練契約書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繼續執行紀錄表內容所載履行,聲請強制執行,並負擔相關執行費用。
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債權人應於上開自動履行期限屆滿時,陳報債務人劉清華履行情形。
正本:劉清華君
副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送達代收人:賴OO君)
院 長 侯東昇
法 官 黃子溎 決行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