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36號呂忠吉之開庭通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20鄭涵勻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呂忠吉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36號監獄行刑法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2年度監簡字第36號監獄行刑法事件,因原告呂忠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卯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公示送達文書節本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呂忠吉
案號:112年度監簡字第36號
案由:監獄行刑法
當事人姓名:
原告:呂忠吉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應應到時間:112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
應到處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二樓第12法庭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 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