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3號胡薰澧即胡耿豪、王馨婕之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16李芸宜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薰澧、王馨婕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3號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之判決正本2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2年度簡字第73號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因被告胡薰澧、王馨婕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子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73號
112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陳致航
訴訟代理人 王羿凱
張育誠
陳佑豪
被 告 胡薰澧(原名:胡耿豪)
王馨婕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繫屬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3號),嗣因行政訴訟法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乃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管轄,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胡薰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胡薰澧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