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0號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代表人:Kamlesh Bpatel君)之本院112年12月25日院東孝股110訴001410字第1120012847號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51陳又慈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
本院112年12月25日院東孝股110訴001410字第1120012847號函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410號反傾銷稅事件,因原告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送達結果不明,應
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函文現由本院孝股書記官保管,原告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節本
受文者:ASIAN GRANITO INDIA LIMITED(代表人:Kamlesh Bpatel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發文
主旨: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410號貴公司與被告財政部間反傾銷稅事件,業經視為撤回,訴訟程序終結。
說明:旨揭事件,貴公司經合法通知於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 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到場之被告不為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 185條第1項,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 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經本院依職權改定112年12月21日續行言詞辯 論,貴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 未到場,到場之被告亦不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兩造無正當理由仍 不到者,視為撤回起訴,本件訴訟程序終結。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